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犯罪行為的性質嚴重,上訴人藉著被害人對其的信任,從而對上訴人作出金錢給付,總額接近一千多萬的款項。根據《刑法典》第196條b)項規定,超逾澳門幣十五萬元已屬相當巨額,而上訴人騙取被害人的金錢數額遠遠超過相當巨額的起點。
另一方面,根據被害人聲明,被害人是出售了其所有物業並且向朋友借錢而籌款交給上訴人的,但是上訴人從未對被害人作出過任何實際的經濟補償,所以,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均展示出非常高程度的行為不法性及其個人相當深的罪過程度。
2.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仍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