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9 943/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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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9 506/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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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9 476/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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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9 263/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 重審

      摘要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2. 在證據的審查方面,澳門刑事訴訟法奉行自由心證原則,法官根據一般經驗法則和其自由心證對呈堂證據作出的評價,但其心證明顯違背證據限定規則或明顯違背一般經驗法則時,則構成“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並受上級法院所審查。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存在不少的疑問,無法完全瞭解本案事實的前因後果,根本在於原審法院的審理證據時明顯存在有違一般經驗法則和邏輯常理之處,陷入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審查證據明顯錯誤”的瑕疵。
      4. 由於上訴法院沒有辦法對所有訴訟標的進行重新審理,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的規定,將卷宗移送回初級法院以便對整個訴訟標的作出重新審理,然後作出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9 193/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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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