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0 132/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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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0 121/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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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0 138/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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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0 12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3/2020 903/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欠缺審判權限
      - 辯護權受侵犯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

      摘要

      1. 根據《刑法典》第142條第3款規定的最高刑幅為3年徒刑,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12條第1款c)項的規定,在刑幅不超越3年徒刑的卷宗審判屬於獨任庭權限。

      2. 在法庭屢勸不改的情況下,原審法官向有關辯護人提醒其行為有可能已違反《律師紀律守則》第2條及第4條的規定而被追究紀律責任,原審法院只是如實地執行法律規定。
      經細閱原審裁判內容,當中已明確表明因上訴人選擇沉默,所以最後根本沒有考慮其聲明的任何內容來作為其中一種形成心證的證據來源。因此,原審法院不存有違反《基本法》及《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

      3.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詳細地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有關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4.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包括被害人及警員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尤其是交通意外圖、車輛檢查報告、現場照片及法醫鑑定書等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5. 從原審裁判中可見,所訂定之財產賠償部分完全是依據載於卷宗內所有相關文件書證而作出的,沒有超出任何彌定賠償的法定標準。而至於精神賠償方面,在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意外發生後對被害人所造成的身心傷害及因擾,包括被評的10%的傷殘率,可見原審法院在這部分所確定的十萬元賠償亦屬相當合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