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
嚴重侵害公共利益
摘要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的規定,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取決於不存在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也就是說,必須確定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不會嚴重侵害相關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的公共利益。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聲請人因觸犯一項“性騷擾罪”,被澳門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判處罪名成立,獲判兩個月徒刑,暫緩一年執行。
聲請人犯案的原因是由於對街上一名女途人有好感,即使後者明確表示拒絕,但聲請人借著一點酒意,糾纏著該名被害人,並藉著其身高及體型上的優勢,將之完全抱起,再強行親吻被害人,令她受到驚嚇,聲請人的行為顯然有違本澳的善良風俗。
事實上,聲請人早已成年,理應懂得明辨是非對錯,但為了滿足一己私慾,竟對街上女途人強抱強吻,可見其自控能力極低,因此行政當局的憂慮明顯存在,就是難以確保聲請人日後不再重蹈覆轍,繼而向其他街上女途人作出性騷擾行為。
事件反映出聲請人的品德水平及價值觀偏低,該人將對澳門之公共利益,尤其公共秩序及安全構成威脅,因此中止有關行政行為的效力將無法保障本澳居民及旅客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