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不動產的看管義務、過錯、《民法典》第486條第1款之規定
摘要
- 第二被告作為承租人並實際使用舖位,具有看管該不動產的義務,因為當租約合同完結時,其有義務將租賃物完全無缺地返還予出租人。
- 倘原告證明家中遭受的損害是由地舖的火災引致,根據《民法典》第486條第1款之規定,被告需舉證其本身無過錯,又或證明即使在其沒有過錯之情況下損害仍會發生。
- 《民法典》第486條第1款之適用並不需要原告證明發生火災的具體原因。
主題
- 罰金代刑
- 附加刑
摘要
1. 根據已證事實,嫌犯所觸犯的逃避責任罪,雖然過程驚險,但是幸運地最終沒有對人身及財產法益造成更嚴重的實質傷害。
另外,嫌犯並沒有在庭審完全承認被控訴事實,但於案發後主動投案。
考慮上述情節及嫌犯之過錯,尤其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原審法院裁定嫌犯觸犯一項逃避責任罪,判處90日,每日澳門幣250元的罰金,罰金合共澳門幣22,500元,如不繳納此罰金,根據《刑法典》第47條第1款的規定,須服60日的徒刑。上述量刑已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要求,不需修改。
2. 在禁止駕駛的附加刑方面,考慮到嫌犯行為的嚴重性,原審法院判處嫌犯禁止駕駛,為期1年的決定亦屬適宜,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