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19 130/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不動產的看管義務、過錯、《民法典》第486條第1款之規定

      摘要

      - 第二被告作為承租人並實際使用舖位,具有看管該不動產的義務,因為當租約合同完結時,其有義務將租賃物完全無缺地返還予出租人。
      - 倘原告證明家中遭受的損害是由地舖的火災引致,根據《民法典》第486條第1款之規定,被告需舉證其本身無過錯,又或證明即使在其沒有過錯之情況下損害仍會發生。
      - 《民法典》第486條第1款之適用並不需要原告證明發生火災的具體原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19 99/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19 1060/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罰金代刑
      - 附加刑

      摘要

      1. 根據已證事實,嫌犯所觸犯的逃避責任罪,雖然過程驚險,但是幸運地最終沒有對人身及財產法益造成更嚴重的實質傷害。
      另外,嫌犯並沒有在庭審完全承認被控訴事實,但於案發後主動投案。
      考慮上述情節及嫌犯之過錯,尤其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原審法院裁定嫌犯觸犯一項逃避責任罪,判處90日,每日澳門幣250元的罰金,罰金合共澳門幣22,500元,如不繳納此罰金,根據《刑法典》第47條第1款的規定,須服60日的徒刑。上述量刑已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要求,不需修改。

      2. 在禁止駕駛的附加刑方面,考慮到嫌犯行為的嚴重性,原審法院判處嫌犯禁止駕駛,為期1年的決定亦屬適宜,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19 928/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19 1067/2018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