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嫌犯聲明的宣讀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辯護人在訴訟中,尤其是在嫌犯缺席審判的情況下,是以最大程度保障及維護嫌犯最大訴訟利益的,因此,正如在中級法院第455/2016,697/2017號合議庭裁判中(包含表決聲明),提及既然辯護人能有權利“代表”嫌犯要求宣讀聲明(所指的是終審法院第13/2000及第8/2005號合議庭裁判所涉及的情況),理應同樣有權要求“不宣讀”聲明。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考慮到證人的證言及卷宗的資料(由於辯護人不同意宣讀兩名嫌犯的聲明,故此,案中源於兩名嫌犯的聲明,在未允許宣讀的情況下,不能作為心證的依據),而關於限制被害人C行動自由的指控,考慮到從現場錄影所拍攝的影像所見,兩名嫌犯與被害人C多次進出酒店房間,還一同前往賭博,因此,原審法院對於兩名嫌犯有否真的限制被害人C的行動自由,仍存有一定的疑問。
- 犯罪預防
- 緩刑
1. 法律賦予法官在這方面自由審理以及衡量行為人的人格特征以及對犯罪預防的價值判斷的自由,而上訴法院的介入,因原審法院的結論乃經過直接以及口頭原則的審判活動的過程而形成,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價值判斷明顯有錯或者得出的結論明顯無法接受的情況。
2. 《刑法典》第48條賦予審判者暫緩執行監禁的具義務性權力,條件是經考慮行為人的人格、其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之威懾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並且所科處的刑罰不超逾3年。
- 職務之僭越罪
- 共同犯罪中的公務員身份
- 「職務之僭越罪」及「濫用職權罪」的競合關係
-量刑
- 緩刑
1. 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與行為人的身份無關,但在若干情況下,法律將“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規定為犯罪構成的主體要件,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即使其中一人或多人本身不具備該等特別身份或特定關係,仍以身份犯的共犯論處。
2. 以身份犯的共犯論處的關鍵在於以該等“身份”進行犯罪活動存在於彼等的犯罪意圖之中,並不存在行為人“另有意圖”。
3. 《刑法典》第64條對選擇刑罰種類作出了規定。按照該條文規定,僅當非剝奪自由之刑罰未可適當或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時,法院方可選擇剝奪自由的刑罰。而具體量刑方面,《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按照該等條文規定,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刑事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4. 根據《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規定,經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認為謹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法院得將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的理由說明
- 生活的特殊性和一般經驗法則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事實審理的自由心證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而作為一個平常的人、一個主觀的人的法官,在運用法律所賦予的審理證據的自由的武器時,需要遵循法律對此自由附加的證據原則和客觀標準,遵守一般的生活經驗法則的義務。法律也不期望上訴法院以其心證代替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更不容許上訴人以己心證去質疑法律所保護的自由心證,但要求法院在審理證據的時候必須對證據作出衡量和分析,尤其是指出作為心證所依據的證據。只有這樣,上訴法院才可能對是否存在事實審理的無效情況作出審理。
3. 受害人已經死了以及嫌犯沒有到庭並不是不能查清事實真相的藉口,關鍵在於原審法院必須在透過已證實事所顯示的具有非常特殊性的案件中的特殊點,解釋為什麼仍然存在我們所見過的其他這類案件的一般共性,否則其心證將因所得出的結論使人難以接受而陷入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之中。
4. 如果法院在認定已證事實時候,由於未能證實關鍵的事實,卻不能就解釋清楚那些不符合我們一貫形成的一般經驗法則所理解的事實情節,以致於事實情節被割裂得支離破碎,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整體就因得出一般人無法接受的結論而陷入上述事實瑕疵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