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9 478/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盜竊罪與信用之濫用罪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而由於有關金錢並非被害公司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支付予上訴人的,所以其行為亦不符合信任之濫用罪的罪狀構成要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9 668/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9 537/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罰的選擇及緩刑

      摘要

      雖然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違令罪並不屬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普遍,而且違令進入賭場的問題對執法當局的有效管治、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亦帶來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違令進入賭場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多次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以罰金代刑或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9 677/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法律適用的瑕疵
      - 行賄作不法行為
      - 海關的扣查行為
      - 法院的審查權的限制
      - 行賄與受賄的鏈條
      - 上訴法院的直接量刑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關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規定的說明理由方面的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是指法院所認定的已證事實之間,或者已證事實與未證事實之間,或者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存在矛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矛盾必須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也就是說,依靠被上訴的判決的整體內容和一般經驗法則不能克服。
      2. 如果上訴人的上訴所質疑的是法院面對已證事實而作出錯誤的解釋和法律適用,這並不是在證據的審理以及事實的認定層面的瑕疵,而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層面的問題。
      3.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4.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
      5. 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法律的適用的瑕疵所指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它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這裡所說的事實不足,既不是指證據的不足, 也不是指不能確認犯罪構成的某個要素,因為後者屬於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
      6. 對海關所作出的扣查行為,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必須認定其為合法行為,一者,海關的根據工作程序所作出的一切行為不屬於法院在審理案件,包括本案的刑事案件中的合法性審查的標的,除非有人提出其海關的行為的合法性的先前問題,二者,既然沒有被提起海關行為的合法性的先前問題,其扣查行為就應該被推定為合法行為。
      7. 涉案的未能確定身份人士獲放行一事並未依照海關內部指引的程序進行,顯然,有關“放行” 不屬符合規範的行為。在第一嫌犯的介入下,涉案的未能確定身份人士不但最終獲得放行,且有關的事件亦未有任何書面紀錄,顯然,屬於不符合規範的行為,而第一嫌犯的行為亦明顯違背了其職務上的義務。
      8. 就第一嫌犯提供協助一事,第二嫌犯清楚表將表達了將向第一嫌犯給予報酬,之後,第三嫌犯亦確實將有關金錢報酬交予第二嫌犯以便其轉交給提供協助的人士。即使原審法院認定了第二嫌犯將收到的“報酬”交到第一嫌犯手上為未證事實,根據事情的發展過程的邏輯順序,也很明顯,第二嫌犯為了第一嫌犯的介入而令有關被扣查的人士的得到放行,收取了第三嫌犯從有關人士收取的一萬元。我們知道,行賄和受賄是一體的行為,我們不能割裂其關係。在這個事實鏈條的關鍵人物第二嫌犯,起到聯繫第一和第三嫌犯的重要作用,其為了第一嫌犯的介入使得有關人士得到放行而表示感謝並收取金錢的行為,已經明確地完成了行賄和受賄的所有事實。
      9. 當卷宗具有可資量刑考量的一切情節的事實,上訴法院可以對原審法院開釋的判決予以改判有罪的情況下,直接作出量刑。
      10. 行賄者所為的第337條的目的是使公務員作出違背職務上的義務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予或承諾給予公務員其不應收之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者。
      11. 我們已經認定第一嫌犯的行為已經觸犯了第337條的罪名,也就是已經認定了其所實施的行為為非法行為,與其相對的行賄行為當然也就是第339條第1款的行為
      12.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13. 緩刑的實質前提是指法院必須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是否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即以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作為給予緩刑的界限,具體地說,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9 752/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