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判決無效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案中證人(被害人)的證言,亦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包括同樣涉及上訴人與被害人的另案的判決證明書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考慮到審判聽證時(2011年6月29日)已距事發(2005年1月22日)一段長時間,證人在細節上的不肯定亦是合理的,但是這並不妨礙合議庭在綜合分析其他文件證據後採信證人對上訴人的指控聲明。
2. 倘若上訴人提早知悉原審法院的意向,的確可以在庭審階段就犯罪行為是否屬於既遂的問題作出更深入的辯護和提出其主張。而綜觀整個庭審記錄,以至一審裁判書本身,都未能發現上訴人曾被通知存在法律定性變更的可能,不能為此問題作出其認為適當的防衛。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