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特別減輕 返還或彌補
摘要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第一嫌犯B在審判聽證前已把全數的賠償金額存入卷宗內 (見卷宗第196頁),並因此得到原審法院在量刑時考慮 (見卷宗第209頁背頁),獲得刑罰特別減輕的處理。
《刑法典》第201條所規定的返還就是將被取去的物品退還其物主,彌補則為在未能返還的情況下對所造成的損害作出補償。
立法者對特別減輕刑罰的制度是考慮行為人罪過程度作為衡量的標準,因此,上述的返還及彌補都必須由行為人主動作出。
因此,上訴人(第二嫌犯)不能獲得特別減輕的受惠。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為賭博之高利貸罪 共同犯罪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事實分析判斷中所闡述,根據被害人B聲明,被害人與嫌犯之間是約定配碼,但在贏了以後會計算20%利息。
另一方面,根據為賭博高利貸罪的條文(第8/96/M號法律第13條)規定,法律對於行為人要求一個“特別故意”,需要為著行為人本人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作為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而並非規定每局賭局中有存在抽取利息的“客觀”行為。
本案中所出現的,正是各嫌犯透過共同努力,分工合作的方式,以所謂 “配碼”的方式,藉此財務手段提供款項與他人用於博彩,同時亦在經營一種牟利的活動。
2. 上訴人與同案是有計劃地實施犯罪,並且是各施其職,各人在計劃中都有自己要負的責任。但是,不論從主觀上或客觀上,各人都是為著實施同一個犯罪計劃,原因是只要缺少任何一人的參與或任何一個環節的連結,整個犯罪計劃都會變得不可行或無法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