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7/2019 52/2019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7/2019 1061/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附加刑

      摘要

      本案中,原審法院並未通知辯方附加刑處罰的可能,由於沒有事實上的變更,不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40條規定的情況,然而,有關的處罰條文上的增加,則可類推適用第339條事實非實質變更的規定。
      因此,本院需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b)的規定,廢止原審判決,將卷宗發回原審法院,以便原審法院告知控辯雙方增加第8/96/M號法律第15條的處罰,並給予雙方準備辯護的時間。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7/2019 712/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7/2019 482/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誹謗罪 構成要件

      摘要

      第一嫌犯是在經過上訴人以外的兩個醫療機構的診斷,並在兩所不同的化驗所共同得到相同的檢測結果後,才開始正式質疑由另一家化驗中心所作的檢測報告內容不真實。對於一般市民而言,上述的作為已經足夠。
      第一嫌犯在本案中已經完全履行了《刑法典》第174條第4款規定的“了解義務”。因此,既然嫌犯已遵守了法定之“了解義務”,便不能排除整個批評背後的“善意”,同時,更明顯地可排除了嫌犯在作出整個行為中的主觀故意。

      在本案中從沒記載任何已證事實,指出第二嫌犯曾尋求證明或有認真依據,以及曾作深入了解,起碼令其本人以為把事實揭露或對行為人的評價是出於正當利益及是出於善意。因此,既然誹謗罪的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都已經得到滿足,應裁定嫌犯的誹謗罪罪名成立。

      第三嫌犯具有大學程度,是一個曾接受高等敎育的專業人士,因此,理論上其本人必定具備足夠的文化水平去判斷“仆街”二字的真正含意及當中能帶有對上訴人名譽的傷害性。在此前提下,便不能理解其行為的主觀故意如何未能得到證實。而就受害人方面而言,同樣是一個曾受高等敎育的人士,亦沒有其他資料顯示其本人對“仆街”二字具有與一般文化程度的普通人不一樣的接受能力。
      因此,就針對第三嫌犯的部分而言,屬於《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的所有犯罪構成要件都已經實現,應裁定嫌犯的誹謗罪罪名成立。

      就第四嫌犯的言論本身而言,當中除了有部分是轉述第一嫌犯的言論之外,亦包括其他部分是其個人的感想及假設。例如:“呢條友分分鐘個學位同簡歷果D都係流野,十成十係一個大老正。”毫無疑問,在未經任何核實該言論內容是否真實的情況下,更沒有履行“了解義務”的前提下,上述的評語的確有可能令上訴人的名譽受損,尤其是令第三人對上訴人的職業道德及操守產生莫大的懷疑,從而對其公眾形象受到嚴重的損害。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7/2019 344/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債權時效
      居間人佣金

      摘要

      倘原告沒有及時針對被告於答辯中提出的抗辯作出答覆,且原審法院在清理批示中裁定抗辯理由成立而駁回請求,則原告不能通過平常上訴來就被告的抗辯作出反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