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法律定性
摘要
對於《刑法典》第317條所規定及處罰之“違反判決所定之禁止罪”與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2款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普通違令罪”,兩條條文的規範中實有重疊的部分,因兩者都針對不服從透過司法判決所作出之禁止,而不同之處則在於第10/2012號法律僅適用於與進入娛樂場有關的事宜上,因此,已明確收窄了其適用範圍及所針對的標的。
所以,兩條處罰條文之間的確處在“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即特別法優先適用關係,而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規定則是特別法。
基於此,在本案中應優先選擇適用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2款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違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