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的適用
- 刑罰的特別減輕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第17/2009號法律(一如已被廢止之第5/9l/M號法令)第18條考慮對販毒罪的正犯作刑罰的特別減輕,是一種例外性質的措施,是必須具備“行為人在扼制販毒,尤其在搗破及瓦解旨在販毒的組織或網路中的重要貢獻”的要件方能成立的。
3. 像上訴人那樣單純向警方提供共犯的資料並不必然可得到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須具備前文所述的要件。
- 量刑過重
- 緩刑
1. 上訴人犯罪行為的性質嚴重,上訴人藉著被害人對其的信任,從而對上訴人作出金錢給付,總額接近一千多萬的款項。根據《刑法典》第196條b)項規定,超逾澳門幣十五萬元已屬相當巨額,而上訴人騙取被害人的金錢數額遠遠超過相當巨額的起點。
另一方面,根據被害人聲明,被害人是出售了其所有物業並且向朋友借錢而籌款交給上訴人的,但是上訴人從未對被害人作出過任何實際的經濟補償,所以,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均展示出非常高程度的行為不法性及其個人相當深的罪過程度。
2.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仍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