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事實事宜之爭執
根據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中級法院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變更原審法院就事實事宜所作的裁判:所有證據資料均載於卷宗內,又或已將所作之陳述或證言錄製成視聽資料時,對根據該等資料所作之裁判提出爭執;卷宗內所提供的資料必然導致作出另一裁判;嗣後之新文件足以推翻作為裁判基礎之證據。
在本個案中,已就證人的證言製作成錄音資料,上訴人如欲對事實事宜提出爭執,須指明錄音資料中何部分作為其爭執之依據,但上訴人並沒有按照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爭執,即是沒有指明錄音資料中何部分作為其對事實事宜提出爭執之依據,從而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須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另外,卷宗內所提供的資料也非必然導致作出另一裁判,因此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
最後,上訴人也沒有提交僅憑其本身即可推翻作為裁判基礎之證據(《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 因果關係
- 鑑定證據
- 自由心證的排除
1. 《民法典》第557 條有關因果關係的規定所採取的是適當因果關係理論,依此,事實必須適宜造成損害,損害是該事實的適當效果。
2. 作為某個損害的條件或前提而存在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來看,當且僅當除了它之外,還有一個非正常或例外情節,與該行為共同導致損害的發生,若無此情節則不會存在一個高於正常的發生損害的風險時,不再是損害的原因。
3. 《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所規定的推定為不屬審判者自由評價之範圍判斷,但容許審判者表達有別於鑑定人意見書所載之判斷的心證,只要說明分歧的理由。
4. 原審法院並沒有任何分歧的意見,而是認同有關的鑑定報告的內容並據以作出判斷和決定,明顯顯示了遵守法定的證據原則,並不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