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19 1138/2017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無效行為

      摘要

      - 無效之宣告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不存在默示宣告無效的情況。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6條第1款之規定,無效行為是不可被追認、糾正或轉換的。
      - 倘行政當局透過其後行為對一無效行為作出追認、糾正或轉換,該所謂的“追認、糾正或轉換”行為也會因標的不可能而無效(《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c)項之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19 433/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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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19 1006/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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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19 846/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19 623/2018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以夫妻團聚為由申請居留許可
      長期不在澳門居住

      摘要

      上訴人申請澳門居留許可的目的是為了跟丈夫團聚,因此必須在澳門通常居住,以澳門為生活中心。
      上訴人的丈夫在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間,僅在澳居留52天,而上訴人則跟隨丈夫往珠海居住,該情況正好反映夫妻雙方並沒有視澳門為常居地,有違當初申請來澳與丈夫團聚的原意。
      既然當初選擇申請來澳定居,而當局批准上訴人取得居留許可的前提是在澳門與丈夫一起生活,上訴人就必須一直維持有關狀況或前提,否則行政當局在審批居留許可續期申請時,可以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否決不符合原則性法律所定的前提及要件的申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