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過錯比例
摘要
在設有交通燈號指示的路口,駕駛者及行人都必須遵守燈號的指示,同時,道路使用者亦會具有合理期望他人亦按照燈號的指示行走。
然而,在是次交通意外中,上訴人(被害人)在意外地點管制行人的交通燈號轉為紅燈後才橫過相關的馬路,且沒有留意左方的來車,明顯地,上訴人(行人)的行為正是導致是次交通意外的主要成因,需對交通意外負上大部分過錯責任。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將來工作收入損失
- 非財產損害賠償
摘要
1.原審法院對上訴的傷勢認定已經充分考慮了上述兩份醫學鑑定報告。雖然上訴人因傷留有傷殘,但是在醫學上已視為痊癒,因此,原審法院未能認定上訴人仍然因傷而繼續接受醫學治療的裁定正確。
2.在釐訂將來的工作收入損失時,在考慮到上訴人因是次意外而被評定有15%的傷殘率,並結合上訴人在意外前的工作收入情況及其年齡後,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所訂出的損害賠償金額略低,應定為二十五萬圓更為適合。
3.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上訴人因傷住院兩個多月,期間所遭受的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意外對上訴人造成負面的情緒影響,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民事被請求人對上訴人支付澳門幣十萬圓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賠償金略低,應定為二十萬圓更為適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