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
偽造文件罪
刑事追訴時效期
以嫌犯身份被警方問話
時效計算的中斷
《刑法典》第113條第1款a項
控訴書通知日
《刑法典》第112條第1款b項
未有終局判決
時效計算的中止
《刑法典》第113條第3款
最長時效期
《刑事訴訟法典》第44條第2款
警方把被查問者視為嫌犯的適當時機
《刑事訴訟法典》第48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8條第3款
警員在庭審上的證言
警員在嫌犯被適時視為嫌犯之前聽此人所說的情事
非屬《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7款的範疇
《刑事訴訟法典》第112條
一、 就兩名嫌犯提出的本案對其二人的刑事追訴期已屆滿的問題,此問題屬法院應依職權去審理的問題。
二、 根據指控事實,二人的最後一次犯罪行為是在2004年11月30日發生的,如此,對二人被指控的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指的偽造文件罪的十年刑事追訴時效期,應自該天才開始計算(見《刑法典》第110條第1款c項和第111條第2款b項的規定)。但該時效期因第二嫌犯和第一嫌犯分別於2012年8月24日和2012年10月16日以嫌犯身份被治安警察局人員問話時中斷計算(見《刑法典》第113條第1款a項的法理),並因而對二人而言,須重新分別於2012年8月24日和2012年10月16日計算十年的追訴期(見《刑法典》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
三、 而即使祇考慮上述中斷時效的原因,上述時效期又於二人之後各自在2016年11月的22日和7日被通知控訴書之日起中止計算(見《刑法典》第112條第1款b項起始部份的規定);亦即自控訴書通知日起,一日仍未有終局判決,便須中止計算刑事追訴期,但不妨礙此條文第2款有關中止之時間不得超過三年的規定的適用。
四、 另《刑法典》第113條第3款首半部份明文指出,時效被中止計算的期間是不被計算入此條文所指的最長時效期內(在本案中,最長的時效期是15年,由2004年11月30日開始計算)。換言之,即使本案在2022年11月30日之後仍未有終局判決,對兩名嫌犯適用的原先為期十年的刑事追訴期要到2022年11月30日才告屆滿。
五、 在本案中,兩名嫌犯當初被警方視為嫌犯的時機是完全符合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8條第1款的規定,因而對本案並不適用此條文的第3款的規定。
六、 如此,兩名警員的庭審證言在涉及他們在兩名嫌犯當時被適時視為嫌犯之前、聽自此兩人所說的情事的內容部份,並非屬《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7款的範疇,原審法庭在對案中指控事實作出事實審時,是不應不對兩名警員在履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4條第2款的職權時、聽自該兩人所說的內容作出衡量(見《刑事訴訟法典》第112條的規定)。
七、 如此,上訴庭裁定檢察院就原審的刑事開釋判決而提起的上訴的理由成立,初級法院同一原審庭因而須重新對案中兩名嫌犯被指控事實作出事實審的審理,並對案件重新作出判決。
緩刑的廢止
從有關行為中可見上訴人沒有珍惜在緩刑期間改過自身的機會,且在本案判決轉為確定後數天便再次犯罪。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眾所周知,緩刑的實質條件之一是法院對被判刑者將來的行為表現作出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但上訴人的具體情況顯示這一目的已經不能達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