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 緩刑
- 刑罰的競合
摘要
1. 考慮到上訴人在實施本次犯罪時已多次觸犯罪行而且也有觸犯相同罪行的前科,但仍未引以為誡,不知悔改,並且再次觸犯罪行。從中可以得出以往的判決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他再次犯罪的結論。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2. 本案中(CR2-18-0083-PCC)中的犯罪事實發生於2016年12月21日,判決在2018年6月7日作出,而CR4-16-0378-PCC卷宗的犯罪事實在2015年3月22日至24日發生,而判決在2017年7月6日確定,且在該案判決競合了CR1-14-0434-PCS(事實為2013年12月15日)及CR2-15-0195-PCC(事實為2015年3月24日)的判刑。
由於在本案與CR4-16-0378-PCC案的犯罪事實與判決確定日之間存有交集,上述兩案符合《刑法典》第71條及第72條刑罰競合的前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