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假結婚
宣告居留許可無效
摘要
為確保澳門特區依法享有高度自治,《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各個所屬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然而,《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則規定內地居民來澳前必須先向內地有關權限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因此,內地居民不論是來澳旅遊、探親、提供勞動、公幹甚至定居,都必須先取得內地部門的批准,這是中央政府主管部門的權力,體現國家對內地公民的管理,特區不得干涉。
另外,對於來澳定居的人數方面,根據《基本法》的上述規定,同樣屬於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權限。
由此可見,《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僅要求內地居民以任何形式來澳門前必須取得國家有關權限部門的批准及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決定來澳定居的人數,對於其他事務,例如審批相關人士是否符合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資格,則是由澳門特區按照《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自行處理。
在本個案中,上訴人因被揭發與他人假結婚,繼而被控觸犯《偽造文件罪》,最終被法院判處2年6個月徒刑,暫緩3年執行。
事實上,上訴人當初持單程通行證及以配偶團聚為由申請居留許可,並為此提供內地結婚證作為夫妻關係證明,當時相關權限部門完全是基於該段婚姻關係的存在而批准有關申請,換言之,沒有這一段關係,上訴人不可能獲得居留許可。
因上訴人為了取得來澳定居的法定文件而作出犯罪,所以行政當局得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宣告治安警察局局長於2010年3月10日批准司法上訴人居留許可的行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