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事實事宜之爭執
摘要
根據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中級法院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變更原審法院就事實事宜所作的裁判:所有證據資料均載於卷宗內,又或已將所作之陳述或證言錄製成視聽資料時,對根據該等資料所作之裁判提出爭執;卷宗內所提供的資料必然導致作出另一裁判;嗣後之新文件足以推翻作為裁判基礎之證據。
在本個案中,已就證人的證言製作成錄音資料,上訴人如欲對事實事宜提出爭執,須指明錄音資料中何部分作為其爭執之依據,但上訴人並沒有按照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爭執,即是沒有指明錄音資料中何部分作為其對事實事宜提出爭執之依據,從而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須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另外,卷宗內所提供的資料也非必然導致作出另一裁判,因此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
最後,上訴人也沒有提交僅憑其本身即可推翻作為裁判基礎之證據(《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