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犯罪認定
摘要
- 倘檢察院作為領導刑事偵查的司法機關,經偵查後作出了沒有充份跡象顯示司法上訴人曾參與有關犯罪的結論,繼而將相關偵查卷宗歸檔,行政當局在沒有進一步的資料下,不能推翻檢察院的結論,繼續維持有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人犯罪的認定。
- 禁止入境是具處罰性質的行為,故應由行政當局去證明符合作出該行為的事實前提,而非由行為的相對人,即司法上訴人,負有自證清白的舉證負擔。
主題
工作意外
鑑定報告
自由評價
摘要
在因工作意外而提起的訴訟程序內,因法官沒有醫學知識,所以不可能要求法官直接對傷者作出身體檢查及對傷勢作出評定。
面對這種情況,法律賦予法官可對所有鑑定報告的結果自由作出評價,關鍵在於法官必須說明構成有關心證的決定性依據。
原審法庭法官在判決中已就其內心確信作出解釋,當中並沒發現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以形成其內心確信時犯有明顯錯誤。
根據《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引致之無能力之表》第49條b)項第1)點的規定,“半月板受傷或關節內韌帶受傷,無阻礙”的無能力減值系數幅度為0.02至0.1;但如果“有阻礙”,則第2)點規定無能力減值系數幅度為0.1至0.3。
在本個案中,即便傷者的左膝關節活動僅略為受限,但已符合上述附表第49條b)項第2)點,即屬“有阻礙”的情況,從而系數的幅度應該為0.1至0.3。
誠然,上述附表並沒有要求有關“阻礙”必須為呈現明顯受限的阻礙,因此,一旦有關傷患導致工人左膝關節活動受限,便得屬於第49條b)項第2)點所規定的“有阻礙”之無能力狀況。至於阻礙的幅度多與少,又或明顯與否,將反映在無能力的實際減值上。
主題
過錯方
摘要
- 在雙方當事人均存有違反夫妻義務及無法比較兩者間那一個過錯程度較為嚴重的情況下,認定彼等均為導致雙方婚姻關係破裂的過錯方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