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 因果關係
- 鑑定證據
- 自由心證的排除
摘要
1. 《民法典》第557 條有關因果關係的規定所採取的是適當因果關係理論,依此,事實必須適宜造成損害,損害是該事實的適當效果。
2. 作為某個損害的條件或前提而存在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來看,當且僅當除了它之外,還有一個非正常或例外情節,與該行為共同導致損害的發生,若無此情節則不會存在一個高於正常的發生損害的風險時,不再是損害的原因。
3. 《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所規定的推定為不屬審判者自由評價之範圍判斷,但容許審判者表達有別於鑑定人意見書所載之判斷的心證,只要說明分歧的理由。
4. 原審法院並沒有任何分歧的意見,而是認同有關的鑑定報告的內容並據以作出判斷和決定,明顯顯示了遵守法定的證據原則,並不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主題
自由心證
摘要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在對證人證供存疑及原告陳述的版本前後不一致的情況下,僅憑數張無法核實真偽的所謂存單,不足以認定相關存款事實。
- 在不變更已認定事實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就有關事實作出的法律適用並沒有任何可指責之處,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