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鑑定證據
- 自由心證的排除
- 說明理由中的矛盾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所規定的推定為不屬審判者自由評價之範圍判斷,但容許審判者表達有別於鑑定人意見書所載之判斷的心證,只要說明分歧的理由。
2. 原審法院一方面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第1款所規定的法定證據而認定了已證事實,在另一方面又依照民事原告仍然就醫的事實而認為“由於檢查當刻民事請求人仍未完全康復,不能完全排除她於醫院之檢測項目與她因交通意外所受之傷害無關”,以致最後得出上述提到的“嫌犯的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之間存有恰當因果關係”的結論,繼而卻以衡平原則確定民事被告向民事原告的賠償,很明顯,原審法院在上述兩組判決理由說明互有矛盾,而這種矛盾不能補救和克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