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不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 量刑
- 緩刑
- 對羈押措施的決定的上訴的審理
1. 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2. 作為某個損害的條件或前提而存在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來看,當且僅當除了它之外,還有一個非正常或例外情節,與該行為共同導致損害的發生,若無此情節則不會存在一個高於正常的發生損害的風險時,不再是損害的原因。
3. 法院在作出緩刑的決定時,必須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是否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即應以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作為給予緩刑的界限。倘不能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的情況下,不能考慮給予緩刑。
4. 如果上訴人在對終局裁判提起上訴時,也同時對法院適用羈押措施的決定提起了上訴,在審理了前者上訴之後,就沒有必要再對其對原審法院適用羈押措施的決定的上訴了。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股東資訊權
權利的行使
1. 對被告或被聲請人而言,倘在其答辯書狀附同文件時,則這等文件均應被視為用以顯示其主張事實的證據方法 (meio de prova),和用以尋求說服法院採信其主張的事實版本。易言之,被告或被聲請人連同訴辯書狀提交的文件屬訴訟行為,只在訴訟程序範圍內產生訴訟上的效力,而不能被視為可同時用作履行訴訟以外,依法或根據合同原則由被告或被聲請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2. 作為判決形式要件之一的理由說明部份的功能是讓訴訟當事人知悉法院是依據甚麼事實和法律理由來作出判決。此外,只有當判決完全欠缺理由說明時,而非僅屬說明不足,方可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一款b項的無效情事。
3. 如法律賦予一主體擁有一權利,則必然強制另一主體要承擔一義務以便權利人能行使之,和設定方法令權利得以被行使,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基於特定的考慮,設定條件對權利行使加以規範。
4. 《商法典》第四百零九條條文清楚地賦予作為股東的聲請人享有行使查閱公司文件的權利,和強制公司有義務提供文件予以查閱。這一法律條文沒有設定查閱文件的額外條件,故義務主體不能要求先預約時間方提供文件予以查閱。
5. 要求先預約乃屬負有提供文件義務的公司自行在法律以外和合理性原則以外設定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