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量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被害人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在被害人輸清借款後,指示其他同伙將被害人帶往涉案住宅單位“看守”或“禁錮”,不准其離開,且持續超逾兩日。因此,上訴人以共犯方式實施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第152條第1款及第2款a)項所規定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行為構成要件。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為賭博的高利貸並索取或接受身份證明文件作保證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屬於嚴重的罪行,上訴人雖然沒有使用暴力,但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的時間不短,上訴人的犯罪故意程度不低,犯罪情節具有相當的嚴重性,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帶來相當負面的影響。
主題
候命義務、紀律處分
摘要
司法上訴人作為一名軍事化人員,在明知於2015年12月19日和20日有可能因回歸慶典安保工作而需要候命支援及沒有獲得上級批准免除相關候命的情況下,仍堅持在上述期間出外旅遊,且讓其流動電話處於沒有開啟漫遊而不能接通的狀態,其行為違反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的義務,特別是候命義務,應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