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缺乏理由說明
摘要
從案中資料及已證事實中可以看到,目睹嫌犯潛入地盤盜竊然後再爬出地盤的是證人地盤管理員B。而被害人C以及調查警員均在案發後才到達現場。
在審判聽證中,嫌犯及B均沒有出庭作出聲明及作證,因此,原審法院需要說明如何單憑被害人及警員的證言可以認定有關的事實。
然而,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判斷只是列出了有關證據,並未對如何審查和衡量有關證據作出足夠的解釋,因此,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