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自由心證、既判案效力
摘要
- 法官對鑑定報告內容的評定享有自由心證,因此只有當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以認定事實時犯有明顯錯誤,上訴法院方可廢止原審法院所作的事實裁判,取而代之自行重新評價相同的證據以改判事實問題。
- 倘被上訴人、其僱主及上訴人在試行調解會議中已表明接受“工作意外與侵害之間存有因果關係”,而原審法院已以判決書形式確認了相關和解協議,該判決已確定生效,從而產生既判案效力,鑑定人在作出無能力評定時,不應亦不能改變已由各方當事人接受的所診斷傷患(即「腰2/3、3/4、4/5、腰5/骶1椎間盤突出症」),以及試圖以醫學角度而改變法律上已確定的因果關係(即「腰2/3、3/4、4/5、腰5/骶1椎間盤突出症」乃因工作意外而導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