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9/2017 100/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9/2017 601/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及存疑無罪原則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法律定性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兩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被害人以及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犯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3. 從相關事實中可以看到,兩上訴人使用換錢的詭計使得被害人作出轉帳,從而令到被害人受到了轉帳金額的損失。而兩上訴人對被害人所使用的暴力並非為奪取被害人的金錢,因為有關現金是兩上訴人帶到現場用以騙取被害人信任的,而並未完全轉至被害人可處置的範圍內。因此,兩上訴人的行為並不是搶劫罪,而更符合詐騙罪及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罪狀構成要素。

      4. 兩上訴人並非本澳居民,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共同決意,分工合作,為取得不正當的利益,向兩名被害人訛稱可協助其兌換金錢,欺騙兩名被害人的金錢,從而令兩名被害人遭受相當巨額財產的損失,其間更故意向被害人使用暴力襲擊。顯示出兩上訴人的行為的不法性程度甚高,其主觀故意程度較高,犯罪情節亦是嚴重,對社會秩序和安寧以及受害人的身體及財產帶來負面影響。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9/2017 803/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9/2017 653/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9/2017 851/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然而,上訴人為內地居民,其一而再地觸犯有關非法移民的刑事法律的行為,因而觸犯與收留罪、使用或占有偽造文件罪及非法入境罪相關的罪行。與其他罪行相比,上訴人所犯的並不屬嚴重罪行,但在本澳較為常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本澳長期以來一直面對非法入境問題所帶來的嚴峻挑戰,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當局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的困難,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