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
難以彌補的損失
摘要
聲請人主張的損失可透過金錢量化,而且不見得立即執行有關行政行為,即廢止聲請人公司的13名外地僱員聘用許可,必然導致聲請人破產。
聲請人聘用大量外地僱員,且不願意以較優厚的待遇招聘本地員工,早應對一些突發事件,例如僱員因病缺勤、離職,甚至外地僱員聘用許可被廢止等情況而無法支援其客戶公司的正常運作,進行全面考量及制定相關預案,否則難以令人置信及接受。
既然是因為聲請人自己所制定的決策而導致今天的局面,就應承擔相關後果,因此不可視為難以彌補的損失。
另外,即便存在第三者利益損失的情況,聲請人亦不能夠為第三者的利益辯護,因為有關情況不構成《行政訴訟法典》第121 條第1 款a 項所指的損失。
在未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規定的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法院不應批准聲請人所提出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之請求。
主題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
積極內容
摘要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 條的規定,如行政行為有積極內容;或行為雖有消極內容,但部分具積極內容,得中止有關行政行為的效力。
積極行為會對聲請人的法律狀況帶來實質影響或變化,而消極行為的作出不會改變利害關係人所處的法律狀況。
行政當局所作出的工程判給行為本身不會改變聲請人所處的法律狀況,換言之,即便中止該行為的效力,亦不會為他帶來任何實際好處或影響,由此可見,有關行為不具有積極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