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協助罪/非法再入境罪競合關係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量刑
摘要
1. 協助罪與非法再入境罪競合所保護的法益不同,兩罪之間屬於實際競合的關係。
另一方面,正如原審判決所說明,只要進入澳門水域即構成進入澳門,並不需要登陸到岸上。因此,上訴人所提出的其是應海關人員要求才被命令遊上岸邊的理據並不影響上訴人非法再入境罪名的成立。
2. 本案中,由於缺乏了具體的事實指出上訴人與他人合謀和分工,所以,盡管非法人士向其他人繳付了偷渡費用,這也未能使得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具有第14條第2款所規定的加重情節,應予以修改。
故此,本院應該依職權改判上訴人觸犯了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普通協助罪。
3. 考慮上訴人之過錯,亦考慮到上訴人的行為對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上訴人承認基本的犯罪,上訴人的個人狀況及經濟狀況較差,因此,本合議庭認為上訴人觸犯的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協助罪,判處三年徒刑最為適合,與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21條規定及處罰的非法再入境罪,判處三個月徒刑的刑罰競合,合共判處三年兩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外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主題
量刑過重
摘要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八年徒刑;雖然量刑為刑幅的三分之一為多,但考慮上訴人犯罪行為對社會安寧的嚴重危害,所持有的毒品數量,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