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軍事化人員
熱心義務
摘要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8條第1款所規定的熱心義務是指認識法律與規章之規定及由上級發出之指示,以及獲取及完善知識及工作方法,以便有效及積極行使其職能。
而在履行熱心義務時,《通則》第2款b項指出軍事化人員尤應即時向上級提供有關工作、司法及紀律事宜之正確資訊。
誠然,條文內“即時”一詞已經充分表達了軍事化人員在知悉有關資訊後,必須立刻主動地向上級提供有關資訊的意思,否則這規定將變得沒大意義。
在本案中,司法上訴人於2015年12月下旬接獲法院的通知,因其涉嫌超速駕駛所以需要在2016年3月8日下午3時30分出席初級法院的審判聽證,但上訴人僅於庭審當日早上11時,即是在庭審開始前四個半小時才向上級作出匯報,其行為可以影響部門的正常運作及其他同事,同時上訴人的個人行為(超速駕駛)有可能構成違紀,所以有必要向上級提供有關紀律事宜的正確資訊。
當上訴人聲稱不知道有需要向上級即時匯報有關事宜或基於自身的認知錯誤而沒有作出匯報時,更能反映出上訴人沒有注意與其職務切身的法律規定,從而更清楚顯示上訴人違反了應遵守的熱心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