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工作意外
鑑定
會診委員會成員意見不一
摘要
根據法律規定,會診委員會由三名醫生組成,這三名醫生當中,一位由受害人指定、一位由保險實體提供、最後一位由法院委任,由此可見,會診委員會的機制能夠特顯公平、公開原則及相關專業性。
如果會診委員會的各個成員意見一致,法官的工作便相對好辦,因為原則上三位醫生的意見總比一位醫生的判斷更為準確及穩妥,因此除非有更強烈的反對理由,否則一般應接納會診委員會的一致意見。
但倘若會診委員會的三位醫生意見不一,不代表法庭必須採納有關會診報告中的多數意見,因為如法庭認為該報告的少數意見,又或其他的鑑定報告的意見更具說服力時,則法官在說明理由後便可採納之。
根據《民法典》第383條的規定,“鑑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定出。”
由於未見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以形成其內心確信時犯有明顯錯誤,本院認為被訴法庭所作的評定具客觀性及說服力,應予採信。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