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一事不二罰”原則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連續犯
- 索取文件罪 罪行數目
摘要
1. 在考慮每一罪狀時,則需考慮行為人在犯罪時所處於的所有情節,包括加重情節及減輕情節。這一考慮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第6/2004號法律第22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並沒有改變原有犯罪的刑幅的上下限。相反,因應行為人的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狀態屬於一個客觀狀態而非與罪過有關,而把這狀態作為“事實不法性”程度輕重的一種因素來考慮,亦即,從第22條的表述可以得知立法者僅指在原有犯罪的刑幅內遵循《刑法典》第65條的一般原則作出加重處罰。
2.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3. 本案中,雖然在前後兩次的不法行為中都具備相同行為人、相同受害人及相同犯罪手段等因素,但完全不符合上訴人所主張的“連續犯”情況,上訴人首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的成功並不構成其第二次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的外在誘因,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
4. 從有關事實中可以看到,上訴人兩次向被害人借出賭資,並扣留被害人證件作為擔保,目的是藉此獲得法律不允許的財產利益。上訴人產生了兩次的犯罪決意,亦實現了兩次相關罪狀,另外,亦正如上一點所述,本案前後兩次的不法行為亦不屬於連續犯,因此,其行為觸犯了兩項第8/96/M號法律第14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索取文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