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附加刑之間的競合
- 緩刑
摘要
1. 在附加刑的問題上,立法者並非以行為人罪過程度作為考慮因素,而是以行為人個人安全或社會集體安全為出發點。所以,主刑與附加刑是存有質方面的不同,導致在制度上亦出現差異。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08條第3款的規定,僅在實施吊銷駕駛執照後一年,被判刑人方可重新申請參加駕駛考試。但當出現另一個禁止駕駛期間在這一年中倘未完成的情況下,則需要等待該期間屆滿後方可參加考試。因此,立法者是預見到兩種附加刑同時並存的情況,並為此情況作出上述規定。相反,從邏輯的角度考慮,倘若接受兩個附加刑之間存在競合的話,馬上會出現一個實際上不公平及不合理的現象。
因此,附加刑中不存在處罰競合的可能,應該為實質並罰(Cúmulo material )。
2. 雖然上訴人有固定職業,亦在庭上對控罪作出毫無保留的承認,但是嫌犯已有三項的犯罪紀錄,從上訴人一而再再而三的實施不法行為的事實可以顯示上訴人漠視本澳法律,惘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嚴重缺乏交通安全意識。更甚,上訴人正是於前案徒刑暫緩執行及禁止駕駛期間再次實施本案的違令及醉駕的不法行為,可顯示上訴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較高,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