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居留許可
第4/2003號法律
說明理由之義務
適度原則
自由裁量權
摘要
上訴所針對之實體透過表示贊成下級部門所作的意見書而就有關批示說明理由,當中並不存在任何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處,相反清楚說明上訴人是因為有多項刑事犯罪前科,憂慮上訴人日後會對澳門的公共安全構成危險,繼而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1項的規定,不批准上訴人提出的居留申請。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賦予行政當局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審批居留許可申請的問題上,行政當局可根據第9條第2款所列舉的全部或部分因素作出考量,對利害關係人的具體情況作出評估,以決定是否批准居留許可。
成為澳門居民意味著享有一系列特殊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某些政治權利,這就要求在給予居留許可時,審慎考量並採取較為嚴格的標準,除要考慮值不值得給予申請人居民身份外,亦要考慮是否對本澳社會帶來影響。在獲取居民地位這樣的個人利益,與本地區社會不必接受一個不值得給予居民地位的人,以及不需承受其對社會穩定帶來風險的公共利益,顯然是對立的,但是維護社會穩定、公共秩序及治安明顯是行政當局的首要任務,因此上訴人的個人利益應當給予讓步。
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因應立法之目的而行使自由裁量權,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否則有關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