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上訴正當性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1. 上訴人所提及的求償之訴是假設的,將來的,而從中所引起的利益亦非一個直接及目前的利益,因此,嫌犯並不具有上訴利益亦不具有正當性提起民事部分判決的上訴。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雖然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保持沉默,而傷者B亦缺席審判聽證,但是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鑒定人陳述和卷宗內的文件證明,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如意外報告書及續後的調查等。根據卷宗第211頁文件顯示,上訴人為意外車輛的唯一車主,現場中只有上訴人及傷者,且上訴人在偵查過程中一直以駕駛者身份配合警方偵查,接受驗血酒精測試等,因此,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而認定上訴人為肇事重型電單車的司機,上述認定並沒有任何錯誤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