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17 115/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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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17 144/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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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17 211/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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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17 132/2016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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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17 172/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上訴正當性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1. 上訴人所提及的求償之訴是假設的,將來的,而從中所引起的利益亦非一個直接及目前的利益,因此,嫌犯並不具有上訴利益亦不具有正當性提起民事部分判決的上訴。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雖然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保持沉默,而傷者B亦缺席審判聽證,但是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鑒定人陳述和卷宗內的文件證明,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如意外報告書及續後的調查等。根據卷宗第211頁文件顯示,上訴人為意外車輛的唯一車主,現場中只有上訴人及傷者,且上訴人在偵查過程中一直以駕駛者身份配合警方偵查,接受驗血酒精測試等,因此,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而認定上訴人為肇事重型電單車的司機,上述認定並沒有任何錯誤之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