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司法援助
第13/2012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2項
在訴訟費方面的法援申請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五、 根據現行規管司法援助事宜的9月10日第13/2012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2項、第3條第1款第2項和第4條第1款的規定,刑事案中的嫌犯已無權向法庭申請有關免付訴訟費用方面的法律援助。
效力中止期間的居澳時間、受羈束的行政活動
- 效力中止為一保全措施,其目的在於維持司法上訴裁判的有效效果,避免立即執行被訴行為而對司法上訴人們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而不是給予司法上訴人們獲取額外的居澳時間計算,從而由原來被取消居留許可變成因合法居澳連續滿7年而獲得永久性居民資格。
- 司法上訴人們在效力中止期間的居澳時間,僅在彼等相關的司法上訴獲得勝訴的情況下才可計算作為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的時間。相反,在敗訴的情況下,宣告彼等臨時居留許可失效決定自作出日起產生效果(《行政訴訟法典》第117條第1款)。
- 隨著法院確認了相關宣告臨時居留許可失效決定的有效性,司法上訴人們在效力中止期間的居澳時間不可納入計算作為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的時間,理由在於彼等的臨時居留許可在法律上已於2012年02月21日被宣告失效。
- 在受羈束的行政活動中,不存在違反適度原則之說,茲因適度原則只存在於享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