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通知、授權、自由裁量權、適度原則
摘要
- 通知並非行政行為的組成部份,而是因其而衍生的行為。通知的功能主要在於讓利害關係人知悉有關行為之內容及其他相關有用資料。
- 通知的缺失並不導致被訴行為的無效或可撤銷,充其量也只是導致被通知的行為不生效力而已。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3條第1款b)項之規定,當有授權或轉授權時,有關行政行為必須提及。另一方面,同一法典第40條亦規定,獲授權機關或獲轉授權機關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之權力時,應提及其係獲授權機關或獲轉授權機關。
- 然而,不能忘記立法者為上述的規定製定了例外性規定,即《行政程序法典》第113條第3款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行政長官將權限授予政務司之法規時,免除指出第1款b項所規定之事項。
- 行政當局在判斷有關行為是否對公共安全和秩序構成危險享有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管/審理。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之規定,“行政當局之決定與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有衝突時,僅得在對所擬達致之目的屬適當及適度下,損害該等權利或利益”。
- 上述原則的出現是為了避免行政當局濫權,不當及過度地損害巿民的合法權益。
主題
缺乏審理的瑕疵
摘要
原審判決並未解決當事人提起的所有請求,患有《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所規定缺乏審理的瑕疵,因此,該判決民事部分屬於無效。
確定了判決的這部分內容的無效,我們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典》第630條的規定的上訴法院代替制的規定而對上訴的標的作出審理。
收入的喪失是一項將來之損失,但收入能力的喪失則是一項已受到並且是現存和可查證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