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請求
1.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的規定,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原則上必須依附刑事訴訟程序,即是強制在該程序內提出,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 如符合同一法典第61條的任一情況,民事當事人便有權選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又或者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但民事當事人只可以二選其一,而不可同時或先後採用該兩種方式,否則便有違立法者的原意。
3. 在本案中,由於上訴人已在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案件其後上訴至中級法院,儘管該院最後以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不適時提起為由拒絕審理有關實體問題,但既然上訴人選擇在刑事訴訟內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就不得再另行提起獨立民事訴訟,不論刑事訴訟內的民事請求結果如何。
對上訴案的審判範圍
上訴問題
上訴判決無效爭辯機制
終審判決
一、 上訴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內具體主張的、且同時在該狀書的總結部份內有所提及的問題,而無需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
二、 嫌犯不得利用上訴判決無效爭辯機制,來質疑上訴庭已就其當初提出的上訴所發表的審判結果。嫌犯有權不接納上訴裁判依據,但就不得在適用於本刑事案的兩審終審制度下,奢望上訴庭可應其上述無理的爭辯請求,推翻已作出的終審判決。
- 量刑過重
- 緩刑
1. 上訴人是本澳居民,擁有正當職業和收入,但卻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上訴人利用其職務之便,在未經物主同意的情況下共十次取走屬於其僱主之相當巨額之財物。其主觀故意程度較高,犯罪情節亦是嚴重,最終是以連續犯的方式而被判處的,對社會秩序和安寧以及受害人財產帶來的嚴重負面影響。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及特別預防的需要。
緩刑 說明理由的義務
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實際執行是一般規定,而緩期執行才是例外情況。法院在按照一般規定判處時無需作特別說明,而只在決定緩期執行有關徒刑時才須要說明相關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