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3/2016 178/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3/2016 317/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3/2016 456/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3/2016 848/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追訴時效

      摘要

      《刑法典》第112條第1款b)項的規定應該理解為,自作出控訴書並通知嫌犯後,整個訴訟時效便處於中止狀態,直至出現最後的確定判決為止,但是中止時間不得超逾三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3/2016 78/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原審法院接納兩嫌犯否認曾在治安警察局作聲明的說法,亦即是認同兩嫌犯對警員的指控,是警員自己製作相關聲明內容並迫使兩犯嫌犯簽名的。隨後,原審法院又解讀兩嫌犯在治安警察局及在檢察院作出不同的口供是可能兩嫌犯在治安警察局誣告他人。
      從上述的認定中,原審法院的邏輯已陷入了自相矛盾,即是原審法院究竟相信在治安警察局的口供是警員制作的而非出自嫌犯的聲明,還是相信兩嫌犯在治安警察局作出誣告他人(懷疑僱主)的聲明。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