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自由評價原則
摘要
具體分析有關證據,警員看見一輛停泊在路邊的車輛(但是並沒有目睹車輛曾被駕駛),走近了解時目睹上訴人坐在一輛發動機正啟動著的輕型汽車的司機席上,同時曾兩次在空檔的情況中踏下油門,造成聲響,然而上訴人的上述行為並不能說是一個駕駛行為。
上訴人一直堅稱從未駕駛,而真正的駕駛者為他的朋友B(證人),上訴人亦對其坐在司機席上作出了解釋。而證人B亦作出對上訴人有利的供詞。原審法庭所作出的一系列措施,包括索取上訴人在事發前後的電話資料,均一一未能否定上訴人辯解的可信性。
因此,從重新分析原審所審查的證據中,雖然證實上訴人血液內酒精含量超標,亦盡管上訴人是坐在駕駛座上,但是由於沒有警員目擊車輛的行駛,即是沒有證據可以認定上訴人曾經駕駛有關車輛。
主題
- 理由說明義務
- 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
摘要
原審法院在事實的判斷作出有關說明,關於上訴人的部分,三名治安警員講述了上訴人被查獲時的行為,而第六名證人則證實了上訴人正接受戒毒治療。
而關於上訴人持有毒品的目的,考慮到上訴人有吸毒前科,且曾因吸毒被判刑及正接受戒毒跟進治療,而被查獲時上訴人持有淨重為5.322克的氯胺酮,原審法院單憑這一事實用作形成法院心證,而認定上訴人持有案中毒品非為自用。
上述的說明確實未能令人明白,原審法院如何形成上訴人觸犯有關罪行的心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