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喪失工資賠償
- 租金及其他支出
- 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關於受害人的收入,原審法院主要審查了卷宗內的多份文件,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民事請求人以及其證人的證言。
翻看卷宗內有關的文件,其中由民事請求人所提交的薪金證明書,該文件是民事請求人受傷前的僱主XX行所出具的證明,記載有民事請求人的身份資料,工作職務以及每月薪金連佣金約為葡幣一萬圓(即澳門幣一萬圓)。
根據上述報告,原審法院採信並認定受害人在交通意外發生前的薪金收入為澳門幣一萬圓,這認定並無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從有關已證及未證事實中,我們未能得知,原審法院是在分析有關的包括租單等文件證據後,仍未能認定民事請求人承租了設有電梯的大樓並花費了有關支出,還是原審法院認定民事請求人已承租及花費了相關支出但是上述支出與交通意外並無直接關係。
原審判決在上述部分在查明事實時確實存有遺漏。
3. 考慮到根據本裁判第2點所述理據,本院將民事請求人因傷租屋的賠償請求發回重審,而有關事實的認定(對民事請求人可能帶來的不便)將影響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因此,本院現不審理有關非財產損害賠償,待初級法院合議庭對租屋賠償事宜重審後重新裁定有關賠償金額。
主題
司法裁判上訴之標的
摘要
在向中級法院提起的司法裁判上訴中,上訴標的為被訴的司法裁判,而並非旨在就新的問題作出裁判,因此如上訴人沒有在向行政法院提出的司法上訴中提出該等問題,中級法院不得對其進行審理,但屬依職權審理之事宜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