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1/2016 1018/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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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1/2016 58/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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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1/2016 19/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1/2016 1070/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1/2016 271/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法律解釋、事實分居、離婚

      摘要

      - 法律解釋不應僅限於法律之字面含義,尚應尤其考慮有關法制之整體性、制定法律時之情況及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從有關文本得出立法思想(《民法典》第8條第1款)。
      - 我們現處於2016年的年代,訴訟離婚不再被視為一種懲罰的手段,而是被當作一個解決有問題婚姻的方法。
      - 不難理解上世紀人們對訴訟離婚的要件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在解釋法律方面會偏向較嚴的方向,因為在那年代,離婚人士,特別對女性而言,較難重拾婚姻家庭生活,且還可能遭受社會的歧視和別人的指指點點。
      - 然而,如上所述,今天人們對離婚的觀念已改變,對離婚人士的社會歧視也基本消失了。
      - 在此情況下,我們在解釋適用法律方面應依法考慮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
      - 事實上,當夫妻雙方分居持續兩年,期間感情破裂,雙方或其中一方認為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再勉強他們一起生活是毫無意義的,只會加重他們的痛苦,或成為其中一方拖著/打擊報復另一方的手段。
      - 因此,以事實分居兩年為由的訴訟離婚只需兩個要件:
      1. 客觀方面:雙方連續分居滿兩年;及
      2. 主觀方面:感情破裂,即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之意願,而這一要件並不需要同樣持續滿兩年。
      - 只要證實了上述兩個要件,便可判處當事人離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