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證人缺席
聽證押後
上訴利益
摘要
1. 如證人獲通知到庭作證而缺席庭審,法院因此押後庭審和按提出證人一方指定的住址再次通知證人於押後的聽證日期到庭作證,但未能成功,且提出證人一方獲通知未能按其指出的住址成功通知證人後,沒有行使《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三十條賦予的訴訟權利,而證人在押後的聽證缺席,則法院可基於同一證人再次缺席庭審而不再押後聽證。
2. 倘原告在起訴狀請求法院宣告其為首被告的債權人和判處首被告向其返還欠款,且以屬虛偽行為為依據,請求法院宣告首被告向次被告出售其部份財產的買賣行為無效,但未被一審判決認定為首被告的債權人,且對判決的這一部份未有提出爭議,則原告因欠缺訴訟利益而不得繼續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請求上訴法院審理首被告和次被告作出的買賣行為是否屬虛偽行為和因而宣告為無效。
主題
《道路交通法》第98條第4款的規定
摘要
雖然在上訴人的違規紀錄,以及在CR2-11-0428-PCT卷宗內均顯示,上訴人觸犯了2011年2月22日的超速駕駛輕微違反。但,正如《刑事訴訟法典》第7條的規定,促進刑事訴訟程序並不取決於其他程序,一切有利於案件作出裁判之問題,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
鑑於此,在2011年2月22日,上訴人是否確實觸犯了有關的超速駕駛輕微違反的事實,對於本案作出良好裁判是必須的,因此,可以在本案再次審查有關的事實,而其效力亦只限於本卷宗內。
考慮到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在事發當日不在澳門,顯然,上訴人並非2011年2月22日輕微違反的違例者,那麼上訴人於本案的違例行為僅屬第二次相同性質的行為,其情況並未符合《道路交通法》第98條第4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