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法律定性
- 特別減輕
- 緩刑
摘要
1. 從有關事實中可以看到,嫌犯是利用受害人交給其的銀行存摺及提款卡提款,並將有關款項據為己有。上述的行為較為符合信任之濫用罪的罪行組成要素。
另一方面,根據已證事實(第22點),嫌犯將受害人三個賬戶內的款項幾乎提清,因此,可以認定嫌犯存有將受害人所有款項不正當據為己有的單一犯意,而有關行為應被視為一項犯罪,並存有被取財物屬相當巨額的加重情節。
2. 雖然嫌犯並非在審判聽證前,而是在審判聽證進行期間才支付受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且在庭審中沒有完全承認犯罪事實,但本院認為從賠償行為中亦能顯示嫌犯已盡力修補其對受害人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本案適用《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規定,可將刑罰作出特別減輕。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嫌犯是初犯及已修補被害人的財產損害,本案對嫌犯處以緩刑已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可以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