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競合
摘要
1. 司法警察局鑑定報告顯示,有關車輛的登記申請書上的賣方簽名很可能不是由被害人所簽署,但鑑定報告亦指出,不能確定是否由上訴人或是上訴人的兒子簽署。雖然鑑定報告未能肯定上述申請書簽名是由上訴人冒簽的,但是,結合被害人的聲明,以及有關車輛成功登記在上訴人兒子名下的事實,原審法庭根據生活經驗法則分析有關事實,並按照自由心證原則認定上訴人實施了相關的犯罪事實。
2.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之情況下,故意作出有關行為,意圖為自己取得不正當得利,以虛構事實欺騙及使公證署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職員產生錯誤,從而將被害人的上述輕型汽車轉而登記在其兒子的名下,據為己有,最後,後將之變賣圖利,令被害人遭受巨額財產的損失。上訴人的行為滿足了詐騙罪的罪狀構成要素。
3. 詐騙罪與使用偽造文件罪的犯罪性質完全不同,兩者更各自保障不同的法益。詐騙罪是以保護財產免受侵害為目的;而使用偽造文件罪則旨在保護文件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及其在證明力方面的安全性及可信性。
主題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操縱賣淫罪,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