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15 651/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侵犯專利罪
      - 律師的技術輔助員
      - 侵犯專利罪的客觀要件
      - 直接侵犯
      - 全部侵犯

      摘要

      1. 基於社會事務的多樣性,每項專業又具有本身的獨特性,對於律師本身不具有解決該等問題所需的知識的某些技術性問題,須尋求具專門知識之人的協助以予以解決,而《民事訴訟法典》第84條設立律師之技術協助制度正是為此目的。
      2. 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律師的技術協助人員享有律師的權利義務,只是在調查證據及辯論案件時享有其所協助的律師在庭審中的權利義務而已,並非賦予其在訴訟中的律師角色或賦予其在相關訴訟中的律師資格。
      3. 被指定的技術輔助員是否作出與職務不相稱的活動還沒有發生,也屬於另外一層的問題,但是這與是否可以任命輔助員沒有關係。
      4. 本澳法制對專利的保護是強調以主題為內容,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的文字描述為對象,其保護範圍亦由權利要求書來具體確定。同時,還包括透過附圖及說明書解釋後從權利要求書中得出的等同物。
      5. 專利權刑事保護是指通過刑事法律來實現對專利權的保護。具體而言,是指用刑罰作為手段,通過刑事程序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從而維護專利權權利人的利益和政府對於專利權的管理秩序。
      6. 刑事歸責侵犯專利權除了必需存在以下的犯罪構成要件之外:1.專利權有效,2.未經專利權人同意或許可,3.行為人以企業營運活動方式作出行為,4.行為的目的是為獲得不正當利益,5.故意作出侵權行為,更重要的是所應該予以懲罰的行為必須是:
      - 製造屬專利之標的的製造品或產品;
      - 採用或運用屬專利的標的的方法或程序;
      - 進口或分銷透過以上兩項所指的任一方式獲得的產品。
      7. 這種懲罰的行為首先表現為直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而非間接侵犯的行為。所謂直接侵犯就是直接製造、進口和分銷專利產品、直接採用專利的方法或者進口、分銷採用專利的方法獲得的產品。
      8. 其次,還表現為完全的侵犯,而非部分侵犯,也就是全面覆蓋原則,必須是完整地製造一個專利的產品或者將一個專利方法用於其任何的工業製造或者商業活動之中,即使僅僅在一個製造環節或者程序中(完整)使用專利的產品或者專利的方法亦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15 481/201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有權限機關所作出的離婚協議書及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15 181-2015-I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15 600/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15 519/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共同出租人、商業租賃、連帶責任

      摘要

      - 出租人是由第一原告及第二原告共同組成單一的出租人,兩人共同行使出租人的權利和履行相關的義務。
      - 在此前提下,單純第一原告知悉第一被告不再參與有關經營餐飲之業務,以及再沒有以任何方式使用有關獨立單位這一事實,並不產生第一被告所指的承租人合同地位移轉及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律效果。
      - 按照雙方所簽署的租賃合同,被告們承租有關單位是用作商業用途。因此,有關租賃為商業租賃,故其產生的債務責任根據《商法典》第567條之規定為連帶責任。
      - 雖然第二被告於2013年12月09日簽署聲明書,表示對於向因使用上述獨立單位而衍生之任何費用,一概與第一被告無關,且由其自行一力承擔,然而,該聲明並未為出租人所知悉及同意,故不對出租人產生任何效力。申言之,原告們可對任一被告要求支付所拖欠的租金及相關的賠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