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外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主題
親權行使協議的變更
摘要
- 倘原審法官就上訴人提出之變更親權行使協議請求作出了另案處理的決定並適時通知了雙方當事人,而若沒有人就有關決定提出異議,該決定在本案中形成既判案效力。
- 在原親權行使協議沒有變更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命令上訴人遵守有關協議的決定並沒有任何可非議之處,應予以維持。
主題
判決無效、試行調解、自由心證
摘要
- 倘在原審判決中已詳細列明所有獲審理查明之事實,被告就原審判決沒有說明事實依據這方面的指控是明顯不成立的。
- 雖然原審判決較為簡單及沒有說明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但僱主須向僱員支付薪金已是人所共知的義務,故即使原審判決沒有指出相應的法律依據,也不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所指的判決無效。
- 考慮到有關當事人為非澳門居民,在未能對其作出通知,以及《勞動訴訟法典》第27條第4款明確規定試行調解只進行一次,除非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再次試行調解,且有充分理由令人相信調解仍有可能成功的情況下,不須亦不能再次進行有關試行調解,茲因該措施是明顯不可行的,不能達到立法者設立強制性試行調解的目的。
- 法院根據勞工局的調查結果(即使該結果主要是基於原告們的聲明而得出)進一步認定工人們的入職及離職時間、薪金、欠付賠償的性質及金額等事實的做法並沒有違反法定的證據自由評價原則及一般經驗法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