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6/2015 829/2013-I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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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6/2015 470/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基本工資、週假補償計算

      摘要

      - 根據第24/89/M號法令第25條第2款的規定,“所有得以金錢計算而無論其名稱及計算方式若何;按服務的提供應有及由僱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協議、章程、慣例或法律規定而訂出的支付,即為工資”。
      - 上述法規並沒有像第7/2008號法律(第59條)那樣明確規定了基本報酬包含每月固定收取的津貼。第24/89/M號法令的立法者只是表明工資是“按服務的提供應有及由僱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協議、章程、慣例或法律規定而訂出的支付”。
      - 若原告在有關期間每月收取固定津貼,但在沒有舉證其與被告間有協議或根據慣例該等津貼應納入基本工資內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基本工資來計算休息日補償及週假補償金額並沒有任何可指責之處,應予以維持。
      - 就補償計算方式方面,第24/89/M號法令第17條第6款規定工人在週假工作可獲得平常報酬的兩倍工資,故補償系數為X2。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6/2015 410/2015-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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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6/2015 406/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求償權、勞動法庭的管轄權、輔助參加、法院之介入、合作原則

      摘要

      - 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17條第2款所規定的求償權雖屬普通債權,但相關的求償權是否存在並不取決於普通民事法律關係,而是取決於民事勞動法律關係,即被聲請傳喚的實體是否負有第40/95/M號法令第17條第1款所規定的責任。而決定這些實體需否承擔上述法規規定的責任,屬勞動法庭的管轄權範圍。
      - 因此,被告可按照《勞動訴訟法典》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傳喚相關的可能責任人參與訴訟。
      - 然而,有關參加並非主參加,而是輔助參加,理由在於倘原告勝訴,被誘發參加者不會被直接判處支付任何彌補,被判處者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17條第2款之規定將會是被告本人。有關判決只是確定被誘發參加者是否負有彌補的責任。倘有,其份額是多少,以便被告可行使其倘有之求償權。
      - 除非涉及一些明顯已知是訴訟當事人不能自行取得的文件或資料,例如銀行提存記錄,訴訟當事人欲行使《民事訴訟法典》第8條第4款之訴訟權能,必須具體說明及證實有關困難的存在,以致影響其有效行使權能或履行訴訟上之責任或義務。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6/2015 427/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