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緩期
- 犯罪預防
1. 法院若能認定不需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行為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則可將對行為人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
2. 上訴人在犯罪後的行為所顯示的消極因素已經足以讓人懷疑不需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上訴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何況上訴人在犯下本案的罪行之前,已經是具有兩次判刑的前科。所有這些,即使不考慮原審法院的筆誤,我們也很難得出上訴人可以滿足緩刑的實質前提的結論。
證據自由評價
債權人利益之喪失
判決因超越可審理的範圍而屬無效
不當得利
1.單就事實問題而言,根據直接審理原則及口頭原則,原審法院法官是親身直接調查和評價證據,以及在庭上會集訴訟當事人、證人和鑑定人等提供的資料,經口頭辯論後,才能認定事實並以此為裁判基礎,因此原審法院法官無疑較上訴法院法官更有條件去評價證據以認定事實。
2.由此可見,只有當一審法院在審查證據以認定事實時犯有明顯錯誤,上訴法院方可推翻一審法院所作的事實裁判,取而代之自行重新評價相同的證據以改判事實問題。
3.上訴人不願接受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及對法律的定性並不構成判決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之無效。
4. 《民法典》第797條規定在兩種情況下,債務人的遲延可轉變為確定不履行:
- 如果債權人由於債務人遲延而喪失在給付中的利益,至於給付中的利益是否喪失,應依客觀標準認定;
- 如果在債務人遲延之後,給付未在債權人規定的(補充)期間內完成。
5. 事實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03年達成協議,後者與一眾人等分期支付若干款項以取得前者於多家公司內持有的股,再以這些股組建一家名為“XXX Fortune Investment(Macau)Limited”的公司,以及將該公司資本的3%的股登記到被上訴人的名下。然而,直至被上訴人提起訴訟日為止,已過了8年時間,期間上訴人一直沒有履行其債務,將其在多家公司內持有的股權用作組建新公司,再將該公司資本的3%的股登記到被上訴人的名下,甚至在上述期間內,將其中一間公司轉讓予他人,以及亦有一間公司被清盤。綜合上述各種因素,可見被上訴人不但主觀上對上訴人的給付失去興趣,甚至以客觀層面作分析,被上訴人已喪失其在給付中的利益。
6. 原告主張因受騙而向法院聲請撤銷跟被告訂立的合同及要求後者返還已支付之款項,但最後原審法院宣告合同因被告的遲延導致原告喪失給付中的利益而判處被告需向原告返還已支付之款項,該裁決明顯已超越可審理的範圍(《民事訴訟法典》第564條第1款)。
7. 原審法院以非由原告主張之另一訴因作裁判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e項的規定,有關判決屬無效。
8. 根據《民法典》第467條的規定,債權人如提出不當得利,需證明:1. 債務人為得利者;2. 基於債權人受損失而得利;3. 無合理原因而得利。
9. 另外,《民法典》第468條明確規定,不當得利之債具補充性,也就是說,如法律給予受損人其他獲得損害賠償或返還之途徑,法律否定返還請求權,又或法律對得利者定出其他後果,則不得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 理由說明
- 量刑
1. 原審判決列舉了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已指出了原審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當中已清楚敍述了法庭對事實認定時所依據的證據,包括對上訴人的聲明、證人的證言,並對卷宗的文件書證作出分析,因此,從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的自認,配合證人再確認上訴人的行為,一般人可以清楚看到一條合符邏輯及經驗法則的證據鏈,原審法院已履行說明理由的義務。
2. 上訴人具多項犯罪前科,曾被判實際徒刑,也曾獲得緩刑的機會,但仍未引以為誡,不知悔改,在緩刑期間再次觸犯罪行。從中可以得出之前的判決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他再犯罪行的結論。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