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以夫妻團聚為由獲准在澳門居留
婚姻解銷導致居留許可失效
摘要
1. 行政當局以夫妻團聚為由批准上訴人在澳門居留,倘若上訴人與妻子的婚姻關係因離婚而解銷,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4條第1款的規定,上訴人提出居留許可申請的前提或要件已有所改變,當局得宣告有關居留許可失效。
2.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賦予行政當局廣闊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審批居留許可申請的基礎上,行政當局可根據第9條第2款所列舉的各項因素就有關具體情況作出考量,申言之,針對某具體個案,行政機關得以整體公共利益為依歸,從多個解決辦法中選擇作出一個最恰當的決定。
3. 雖然上訴人在其居留許可被宣告失效前在澳門有穩定職業且其兒子亦是澳門居民,但並不代表上訴人必然可取得居留許可及澳門居民身份,因為基於自由裁量的性質,對於上訴所針對之實體而言,上訴人所主張的情事僅具有指示性作用。
4. 司法見解普遍認為,審查上的明顯錯誤是法官對行政自由裁量進行干預的最高形式,因此,只有在明顯不均衡的情況下才會進行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