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告訴權的行使
- 行使告訴權的授權
- 告訴權利人的追認
- 追認期限
摘要
1. 像本案的上訴人為一個法人,其行使告訴的權力,除了必須像一般自然人的告訴的行使那樣,清晰且毫不含糊地作出外,還必須由該法人的合法代表或者特別受權人行使。
2. 行使了告訴權的個人沒有特別的授權代表法人行使告訴權,其告訴必須得到追認。
3. 《刑法典》第105條沒有規定追認告訴的期限,也沒有規定必須在告訴權的行使的期間之內完成。
4. 追認的作用是由於追認具有溯及力而可以利用無權告訴者所行使的行為的效力,更重要的是有權行使告訴者在沒有可能在法定告訴期間行使告訴權的情況下,通過追認沒有特別授權者所行使的行為的效力而使得其過了告訴期間而行使的行為與在期間之內行使的行為產生同樣的效力
5. 告訴權的追認具有對告訴的溯及力,補正了告訴的瑕疵並且不受《刑法典》第107條第1款的期限的限制。
6. 如果檢察院或法院在發現其所推動的刑事訴訟因受害人的告訴沒有效力而缺乏正當性的時候,應該通知當時人補正這個瑕疵,否則這個不規則的狀態一直沒有得到補正,而影響整個訴訟程序的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