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量刑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上訴人被競合後之刑幅為八年至十一年六個月徒刑,原審法庭判處上訴人九年六個月徒刑,僅為上下刑幅的七分之三,有關量刑並不過高。原審量刑判決亦符合了《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不存在修改的空間。
相當巨額詐騙罪
上訴人意圖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使用詭計令受害人B及C誤信其有權代表業主出售不動產,令兩名受害人在交易中向其支付了數額屬相當巨額的金錢。
原審法院只在上訴人及受害人之間已經作出支付及收取之賠償金數目上認定事實不清,因而缺乏條件在判決中就民事賠償事而作出決定。
賠償金額並不是判斷相當巨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 理由說明
- 量刑
1. 原審判決列舉了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已指出了原審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當中已清楚敍述了法庭對事實認定時所依據的證據,包括對上訴人的聲明、證人的證言,並對卷宗的文件書證作出分析,因此,從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的自認,配合證人再確認上訴人的行為,一般人可以清楚看到一條合符邏輯及經驗法則的證據鏈,原審法院已履行說明理由的義務。
2. 上訴人具多項犯罪前科,曾被判實際徒刑,也曾獲得緩刑的機會,但仍未引以為誡,不知悔改,在緩刑期間再次觸犯罪行。從中可以得出之前的判決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他再犯罪行的結論。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行政程序法典》第66條 ― 正當利益
1.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66條的規定,任何能證明本身有正當利益知悉所要求之資料之人,有權要求行政當局提供相關資訊。
2. 一般來說,具正當利益的人並不是利害關係人,因此不享有資訊權;但如果能夠主張及證明自己具有取得該等資訊的本身獨特利益,則法律允許將有關資訊權擴張到該等人士身上。
3. 上訴人A有限公司是一間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公司,其身分是“提供服務者”,即是只需要按照服務合同的規定提供所訂定的集體客運服務及收取相應之服務費;而澳門B有限公司則是一間獲批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以非專營制度,經營所指定的道路集體客營運公司,其身分為“承批人”。
4. 面對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且彼此之間不存在實質競爭關係的情況下,我們不認為上訴人單純主張擁有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營運者的身分,就足以具正當利益獲得澳門特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唯一承批人(澳門B有限公司)新增營運路線之相關資訊。
5. 即便上訴人提出行政當局的批給程序沒有按照自由競爭原則及公開競投原則進行,但又沒表示打算以欲取得的資訊作何等續後程序,可見上訴人提出有關聲請只不過出於自身的好奇心,因此同樣不具備正當利益獲得該等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