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駕駛巴士的慌亂舉措
《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3款
法定的嚴重過失情況
緩刑
禁止駕駛的附加刑
謹慎駕駛
職業司機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
禁駛刑緩刑理由
摘要
一、 在本個案中,上訴庭經衡量既證案情後,尤其是考慮到雖然案中傷者的嚴重傷勢主要是因嫌犯當時的慌亂舉措所導致,但嫌犯其時的駕駛巴士行為並不符合《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3款所指的任一法定的「嚴重過失」情況,認為得按照《刑法典》第48條第1和第5款的規定,以四年時間暫緩執行嫌犯已被原審判處的一年零兩個月徒刑。
二、 就嫌犯提出的同時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附加刑之請求,上訴庭衡量到既證案情所反映出的嫌犯當時駕駛巴士的行為和慌亂舉措,認為如不維持原審已判處的實際禁駕刑,嫌犯便不會深切體會到其作為巴士司機應有的謹慎和處變不驚的駕駛態度和責任,故在此方面得維持原判。換言之,在本個案裡,「作為職業司機」和「手停口停」等求情理由,均不可被接納為《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所指的禁駛刑緩刑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