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居留許可
犯罪前科;恢復權利
自由裁量權
摘要
1.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賦予行政當局廣闊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審批居留許可申請的基礎上,行政當局可根據第9條第2款所列舉的各項因素作出考量,申言之,針對某具體申請個案,行政機關必須以整體公共利益為依歸,從多個解決辦法中作出一個最恰當的選擇。
2. 由此可見,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因應立法之目的而行使自由裁量權,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否則有關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3. 上訴人的刑事犯罪紀錄由澳洲當局編制及發出,因此第27/96/M號法令第24條關於“法律上之恢復權利” 之規定並不適用於本個案。
4. 儘管上訴人真的獲恢復權利,但有關犯罪紀錄仍不失為犯罪前科,行政當局在審批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時仍然可以自由考量該等因素。
5. 雖然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被駁回,但毫無疑問,行政當局作出有關行為的最終目的是為追求公共利益,即便有關決定有可能對上訴人的個人利益造成影響,但為免公共利益,主要涉及公共治安,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上訴人的個人利益應當給予讓步,因此行政當局的決定是無可厚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