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商標註冊
摘要
- 擬註冊商標必須具備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的能力,否則不可登記及獲得保護。
- “速戰百家樂”或其英文“FAST ACTION BACCARAT”不足以讓普通消費者區分上訴人的產品/服務和其他同類產品/服務。
- “速戰百家樂”或其英文“FAST ACTION BACCARAT”只是描述一種在博彩玩樂過程中節奏明快的百家樂,而“節奏明快”只是百家樂的一種特徵,該特徵同樣存在於其他不同玩法的百家樂中。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提及的被撞物品屬誰所有的問題,根據在審判聽證中所審查的卷宗內之文件,尤其是第23頁之相片,事發時街道上被撞倒的鐵欄清晰標示着B工程的名字,而上訴人在庭審中亦沒有對此提出任何質疑或反駁,因此,原審法庭根據卷宗資料及經驗法則認定有關物品屬B工程公司,有關認定不存在任何錯誤。
2.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提及的鐵欄腳嚴重彎曲,上訴人的車輛沒有新撞痕跡等等都並非已證事實,只是上訴人的假設,上訴人所提出的主張只是對原審法庭認定事實的不滿,並質疑原審法庭的心證。
3. 因此,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特別是上訴人在上訴中所證明的家庭狀況,本院認為僅對上訴人的犯罪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應該仍然可以使上訴人吸收教訓,因此,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三年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