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143/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 在量刑方面,法律賦予法院在量刑時在法定刑幅內選擇以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2. 本案所涉及的是對故意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亦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816/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直接證據
      - 銀行授權
      - 偽造文件
      - 載入虛假事實
      - 不法意圖

      摘要

      1. 原審法院所要審理的正是這兩位證人直接接收了嫌犯的貸款請求的程序,對這方面的事實作證,完全是直接證據,而作為機關的XX銀行無需在這方面的聽證作任何的授權。
      2. 上訴人在簽訂案中提交予銀行用作申請貸款之用的預約合同將原來真正的價格提高了10%左右,使得足以用作證明一個法律上的重要事實──買賣雙方承諾買賣一個特定不動產的價格不實地載入。
      3. 在偽造文件罪的主觀罪過方面,法律僅僅要求嫌犯具有“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意圖(INTENÇÃO),而不要求一定要真的獲得利益,或者他人受到損害。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3/2014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嗣後出現進行訴訟屬無用之情況 ―《行政訴訟法典》第84條e)及第87條a)

      摘要

      1. 司法上訴人先後兩次向衛生局提出西醫執業牌照之申請:針對第一次申請,衛生局於2012年3月20日以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之理由而導致行政程序停止進行逾六個月為依據廢止上訴人申請簽發私人提供衛生護理執照之登錄行為及宣告相關程序消滅;而針對第二次申請,衛生局因認為其不符合從事相關職業所要求的條件,於2012年10月24日不批准上訴人提出的西醫執業牌照之申請。
      2. 雖然衛生局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第二次申請所作出的批示沒有明確表示要廢止第一次申請所涉及的決定,但不難發現,針對兩個內容相同的申請,行政當局所作之兩項決定相互之間明顯有抵觸:行政當局於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批示認定因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之理由而導致行政程序停止進行逾六個月,繼而宣告相關程序消滅,其前提是初步承認上訴人已具備從事有關職業的條件;相反,行政當局於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另一個批示則直接及明確否定上訴人具備從事有關職業的資格。
      3. 基於存在上述抵觸情況,必然導致以下結果:由於上訴人沒有針對第二次申請所作的決定提出爭辯,代表有關行政行為已確定生效,儘管上訴人已針對第一次申請所作的批示提起司法上訴(待決中),甚至假設該司法上訴被裁定為理由成立,並隨之批准有關行政程序繼續進行,但最後也不可能向其簽發西醫執業牌照。
      4. 基於此,上訴人針對行政當局於2012年3月20日所作出之批示而提起的司法上訴程序因嗣後出現進行訴訟屬無用之情況,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84條e)及第87條a)的規定,准予宣告有關程序消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264/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745/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新的問題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法律問題
      - 靠左行駛

      摘要

      1. 雖然在卷宗中交通事務局對車輛的檢驗報告中指出了嫌犯的右前輪胎紋不合格,但是,無論是檢察院的控訴書還是民事原告的賠償請求書,都沒有將此事實列出,而使之成為訴訟的標的。而上訴人在上訴階段才提出這個問題,顯然是一個新的問題,上訴法院不能對此作任何的審理和決定。所以,也不存在上訴人所指責的事實不足的瑕疵。
      2. 關於審理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用於僅不同意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不同意原審法院所形成的自由心證。
      3. 如果根據原審法院的事實的判斷和分析中,可以看出其形成心證的過程,沒有發現任何違反法定證據原則和一般的生活經驗之處等這些顯示為審理之中的明顯錯誤,就是一般的人士就可以發現它的存在的錯誤,就不存在此瑕疵。
      4. 關於靠右行駛的問題,原審法院認定了這個事實,只是對此的解釋沒有得出嫌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並確認這個跟造成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係問題,這明顯是一個法律問題,非事實審理方面的問題。
      5. 《道路交通法》第18條規定:車輛應靠車行道左方通行,並儘量靠近路緣或行人道通行,但應與之保持足夠的距離,以避免發生意外。嫌犯由於沒有遵守這條規定,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失,並與受害人的違反交通法規的過失行為具有共同的責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