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15 75/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販毒罪
      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每日吸食量的五倍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事實審
      量刑
      緩刑

      摘要

      一、 上訴人指原審的有罪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毛病,指責原審庭始終沒有「區分本案扣押的毒品有多少份量為上訴人吸食,有多少份量為提供給其他人吸食」。然而,上訴庭認為原審庭正是為了嘗試回答上述問題而最後認定了「除供其個人吸食之外,嫌犯藏有上述毒品的目的在於向他人出售不少於其中的一半以謀取不法利益」。原審庭有了此條既證事實,再配合其他既證事實,便可裁定上訴人須負上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指的販毒罪罪名。
      二、 原審判決書中的既證事實內有關涉案毒品是否超越每日吸食量五倍的文字表述,本身非屬事實範疇,而是一項結論,但此項結論並不妨礙其他眾多既證事實已足以使上訴人須負上販毒罪的刑責。
      三、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四、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及其內提到的證據材料,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上訴人有關原審庭在審議案中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一切相關上訴主張,實在不能成立。
      五、 在量刑方面,上訴庭經考慮原審庭已查明的種種事實情節,並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1、第2款、第65條第1、第2款和第71條第1、第2款等準則,認為原審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刑期已無再往下調的空間。至於緩刑方面,由於上訴人最終被判處高於三年的徒刑,其無論如何是不得奢求緩刑(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有關緩刑與否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15 201/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15 81/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15 132/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15 131/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