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760/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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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司徒民正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450/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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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279/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說明理由的義務
      - 法律定性、連續犯

      摘要

      1.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檢察院對包括上訴人的兩名嫌犯作出控訴,而兩嫌犯亦僅提交了形式上的答辯狀,而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亦未發現存在漏洞。
      另一嫌犯及上訴人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共同決意,分工合作,為取得不正當利益,先後三次向被害人訛稱有客人欲借款賭博,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而授權嫌犯取走上述貴賓會戶口內的信任借貸為手段,然後將屬於被害人所有的上述三筆港幣籌碼據為己有,從而令被害人遭受相當巨額的財產損失。
      另外,根據已證事實,每次在收取相關款項後,另一嫌犯及上訴人隨即將有關款項據為己有,並用以進行賭博。
      上述事實已完全滿足相關詐騙罪的罪狀構成要件。

      2. 從有關說明中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已指出了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扼要地說明了對每一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原審法院已充分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

      3. 從上述事實中可看到,雖然上訴人與第一嫌犯在三次實施犯罪的手法相同、受害人為同一人,但兩人在三次實施犯罪事實的時間均有一定距離,以及每次致電受害人以騙取款項時訛稱不同的熟客借款,以避受害人識破。上訴人與第一嫌犯的第二、三次詐騙的犯罪決意,並非在進行第一次詐騙後所引發出的。因此,上訴人的有關行為並不能歸納在EDUARDO CORREIA教授所列舉的典型例子內,也並非在發生任何可減輕犯罪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下作出者。故此,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應以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論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410/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66/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第二次答辯狀
      - 過失殺人罪
      - 直接死亡

      摘要

      1.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
      2. 有時候在控訴書或者民事請求書甚至答辯書所提供的事實陳述太籠統或者沒有些重要的細節的時候,法院應該在認定事實時讓事件的發生的過程更加清楚,至少要具有可以讓人們知道怎樣發生的意外的基本的細節的描寫,這沒有違背控訴原則。
      3. 嫌犯在進行第二次審判之前向法院遞交了新的答辯狀,提出了嫌犯沒有任何過失的事實,法院也向輔助人的辯護律師作了通知,沒有得到任何的反對意見,原審法院亦在應上訴人的要件對“嫌犯沒有提交書面答辯”的筆誤作了更正,法院可以而且應該審理之。
      4. 根據卷宗資料,尤其是法醫報告,可以確定被害人的死亡是基於受極大鈍性外力作用致顱底骨折及顱腦嚴重損傷,“為符合一宗直接由交通意外所導致的死亡案件”,然而,原審法院從上述證據中卻認定以下事實:
      - 被害人被車頭撞到後跌落汽車的左邊車頭玻璃位置上再被彈上天空,最後跌落在距離撞擊點約13.3公尺的地方,嚴重受傷。
      這明顯是對證據的審理存在錯誤,認定的事實與證據實際上應該證明的事實存在不相容之處,存在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的瑕疵,而導致法律上適用的錯誤。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